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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李行一

  • 當事人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0號聲 請 人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皇冠科技工│第一商業銀│97年3月12日 │349,050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華江分行│ │ │ │ │ │ │甲○○ │ │ │ │ │ │ ├───┼─────┼─────┼──────┼─────┼─────┼──┤ │002 │皇冠科技工│第一商業銀│97年3月12日 │3,141,450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華江分行│ │元 │ │ │ │ │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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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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