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4號聲 請 人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8年11月6日 │23,500元 │328799 │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