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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請人
易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9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曲記食品有│華南商業銀│98年11月23日│28,875元 │0000000 │ ││ │限公司 陳 │行蘆洲分行│ │ │ │ ││ │金英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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