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37號聲 請 人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3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鄭文華 │台北富邦商│99年4月30日 │131,849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正義│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