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87號聲 請 人 東煒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羅麗娟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8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東煒電機有│玉山商業銀│99年6月30日 │5,07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明│行樹林分行│ │ │ │ │ │ │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