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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96號

聲請人
嘉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陳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9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欣勝國際股│上海商業銀│99年4月16日 │578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李珮瑜 │ │ │ │ │ │├───┼─────┼─────┼──────┼─────┼─────┼──┤│002 │黃祖榮 │永豐商業銀│99年6月5日 │11,183元 │0000000 │ ││ │ │行蘆洲分行│ │ │ │ │├───┼─────┼─────┼──────┼─────┼─────┼──┤│003 │皇銘五金有│第一商業銀│99年6月30日 │24,34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國│行蘆洲分行│ │ │ │ ││ │明 │ │ │ │ │ │├───┼─────┼─────┼──────┼─────┼─────┼──┤│004 │方鉦企業有│台北富邦商│99年6月10日 │18,877元 │0000000 │ ││ │限公司吳勝│業銀行三重│ │ │ │ ││ │正 │分行 │ │ │ │ │├───┼─────┼─────┼──────┼─────┼─────┼──┤│005 │亦星工業股│玉山商業銀│99年7月7日 │109,88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006 │陳忠義 │蘆洲市農會│99年6月17日 │5,377元 │0000000 │ │├───┼─────┼─────┼──────┼─────┼─────┼──┤│007 │方鉦企業有│台中商業銀│99年7月10日 │36,213元 │0000000 │ ││ │限公司吳勝│行三重分行│ │ │ │ ││ │正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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