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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洪任遠

  • 原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詩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0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陳詩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度板秩字第322 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經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詩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4 項固規定: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惟上開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違背大法官釋字588 號解釋意旨,而予以修正刪除,業經108 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之。是本件易以拘留之聲請,適用裁處時之規定已無法律依據,故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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