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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陳詩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度板秩字第322 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經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詩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4 項固規定: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惟上開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違背大法官釋字588 號解釋意旨,而予以修正刪除,業經108 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之。是本件易以拘留之聲請,適用裁處時之規定已無法律依據,故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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