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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怡親

  • 原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郭子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子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275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瑜幫助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6日21時3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㈢行為:提供被移送人蝦皮帳號「阿倩3C百貨正品店(Kilo_gu o)」幫助蜜奇行銷有限公司及炫網興業有限公司於蝦皮拍 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蝦皮拍賣網站網頁擷圖2紙、帳號查詢資料1紙。 ㈢蜜奇行銷有限公司蝦皮加盟合約書1份。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另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定有明文。 四、查被移送人提供蝦皮帳號「阿倩3C百貨正品店(Kilo_guo)」幫助蜜奇行銷有限公司及炫網興業有限公司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伸縮警棍,係屬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 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自屬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幫助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屬提供蝦皮帳號幫助販賣警棍之幫助犯,及其違犯情節、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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