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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5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江俊傑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何祖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8月2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424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祖寧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何祖寧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7月18日23時2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禾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禾鑫公司)。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身體撞開禾鑫公司大門後,進入該公司內以腳踹、身體猛力衝撞方式破壞公司內部物品並索討金錢,而藉端滋擾該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趙俊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

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足當之。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於酒後前往禾鑫公司上開營業場所,並以身體撞開禾鑫公司大門後,進入該公司內以腳踹、身體猛力衝撞方式破壞公司內部物品並索討金錢等情,此業據關係人趙俊奕指證綦詳,並有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影片可稽。至被移送人雖辯稱其喝醉、忘記了、不清楚發生什麼事云云,惟觀諸前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被移送人確有在上開時、地持續為腳踹、身體猛力衝撞等破壞禾鑫公司大門及物品等暴力行為,核其所為,足以引起該處經營者及現場人員內心恐懼及不安,而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能容許之合理範圍,自該當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其辯稱酒醉忘記云云,洵屬事後卸責之詞,自無足採。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情節、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其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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