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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五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忠鈞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二二五、九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忠鈞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聘僱外勞工作地點為台北縣新莊市○○○路七十一號之八,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連士綱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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