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七星牌香煙柒包、峰牌香煙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七星牌香煙七包、峰牌香煙五包,共計十二包,係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所查獲之菸類,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