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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五二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五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資祐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甲○○
代表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九四八、九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資祐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事實,有⑴被告資祐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於警訊及偵察中之自白⑵證人印尼勞工黃里泉於警訊中之證詞⑶考勤表、外僑入出境記錄查詢報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份、現場照片六幀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陳 明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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