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五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五О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竊盜之時間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凌晨一時許,及機車之所有權人為周德彥,及被告酒醉駕車肇事時間為同日上午四時十分許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