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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五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收受贓物時間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一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劉以全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四五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