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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九號

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七星牌香煙柒包、峰牌香煙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七星牌香煙七包、峰牌香煙五包,共計十二包,係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所查獲之菸類,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劉以全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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