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六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雇用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僱用之女工為會計蔡玉琴、美容師沈紋秀、李宗萍等三人外,其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蔡玉琴、沈紋秀、李宗萍、蔡誥益、王立權之證詞⑶檢查現場記錄表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