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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六二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爰審酌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高達每公升一.一二毫克,對用路人所造成之危險甚高,幸未肇事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酒醉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六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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