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六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六二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爰審酌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高達每公升一.一二毫克,對用路人所造成之危險甚高,幸未肇事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酒醉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