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12月27日以北縣警樹偵字第0970040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扣案之柴油約參佰公升、加油機具壹組、十五公秉油槽壹座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26日15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1-16號後方(龍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貯存易燃物品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取締地下加油站現場記錄表上簽認。 (二)扣案之柴油約300公升、加油機具1組、15公秉油槽1座可 證。 (三)經警察會同台北縣聯合稽查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案件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柴油約300公升、加油機具1組、15公秉油槽1座,均 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