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12月27日以北縣警樹偵字第0970040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扣案之柴油約參佰公升、加油機具壹組、十五公秉油槽壹座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26日15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1-16號後方(龍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貯存易燃物品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取締地下加油站現場記錄表上簽認。 (二)扣案之柴油約300公升、加油機具1組、15公秉油槽1座可 證。 (三)經警察會同台北縣聯合稽查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案件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柴油約300公升、加油機具1組、15公秉油槽1座,均 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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