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24號
- 原告
- 陳玉珍
- 被告
- 聿成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 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7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亦於100年5月18日領取上開裁定,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