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
- 原告
- 林金發
- 原告
- 王志恩
- 被告
- 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8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金發新台幣叁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志恩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叁萬元、新台幣陸仟陸佰元為原告林金發、王志恩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