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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

原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訴訟代理人
謝唯音
被告
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亞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 80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7, 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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