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卿
- 被告
- 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徐旭騰即徐福隆
- 被告
- 林榮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7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