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71號
- 上訴人
- 復強食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富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沅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