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 原告
- 許玉桂即宏富油品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莊曉芳
- 被告
- 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年10月間起至100年10月12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柴油」,貨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4960元,嗣原告依約定交付品質、數量符合之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被告迄今仍拒絕履行,且置之不理,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前揭貨款,均無結果,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4496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代運燃料油登記卡1件、出貨簽認單影本13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既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具體答辯或陳述,異議理由自不足以對抗原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遲不清償,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496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