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
- 原告
- 陳鳳英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武
- 被告
- 黃信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將其佔用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第21地號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份之圍牆、花圃部分之土地( 面積2.39平方公尺) 上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 672元。」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應將其佔用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第21地號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份之圍牆、花圃部分之土地( 面積2.39平方公尺) 上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 672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返還土地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