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聲字第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陳鳳英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武
- 相對人
- 黃信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湖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相對人不服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經本院普通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判決部分上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500元 │ ││ │ │ │├────────┼───────────┼─────────────┤│第一審測量費 │ 6425元 │ (5825元+600元) ││ │ │ │├────────┼───────────┼─────────────┤│合 計 │ 7925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