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聲字第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何俊武
相對人
黃信昌
訴訟代理人
黃湖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相對人不服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經本院普通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判決部分上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500元 │ ││ │ │ │├────────┼───────────┼─────────────┤│第一審測量費 │ 6425元 │ (5825元+600元) ││ │ │ │├────────┼───────────┼─────────────┤│合 計 │ 7925元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