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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

原告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何俊武
被告
黃信昌
訴訟代理人
黃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將其佔用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第21地號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份之圍牆、花圃部分之土地( 面積2.39平方公尺) 上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 672元。」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應將其佔用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第21地號如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份之圍牆、花圃部分之土地( 面積2.39平方公尺) 上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 672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返還土地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5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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