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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東京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應補充判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略稱: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告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部分,雖經鈞院辯論終結,惟就該部分漏未判決等情,經本院審閱該案卷宗及所附被告之答辯狀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開聲明部分未為裁判,顯有脫漏,被告聲請應屬有據,爰依上揭規定,依被告聲請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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