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 原告
- 東京地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 被告
-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應補充判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略稱: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告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部分,雖經鈞院辯論終結,惟就該部分漏未判決等情,經本院審閱該案卷宗及所附被告之答辯狀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開聲明部分未為裁判,顯有脫漏,被告聲請應屬有據,爰依上揭規定,依被告聲請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