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004號
- 原告
- 黃美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健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94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40,6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