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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0號

上訴人
吳冠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曜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1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