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1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卿
- 被告
- 宜和裝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三(一)關於「˙˙˙到期日分別為100年6月99日及100年8月29日。詎料訴外人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僅清償部分本金及99年10月22日及99年年9月29日止之利息即未能依約履行˙˙˙」記載,應更正為「˙˙˙到期日分別為100年6月22日及100年8月29日。詎料訴外人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僅清償部分本金及99年10月22日及99年9月29 日止之利息即未能依約履行˙˙˙」。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發票日100.01.03、金額193450元、票號AW0000000、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提示日100.01.03」記載,應更正為「發票日100.01.20、金額223550元、票號AW0000000 、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提示日100.01.2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