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原告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忠

上列原告對被告金高豐食品有限公司、楊碧泉提起給付租金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9,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