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 原告
-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忠
上列原告對被告金高豐食品有限公司、楊碧泉提起給付租金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9,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