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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原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富
訴訟代理人
蕭貿菁
被   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租賃標的物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亦非本院轄區,又被告於租賃契約上僅記載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267號2樓,並無證據證明該址為被告之居所且為原因事實發生地,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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