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 原 告
-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富
- 訴訟代理人
- 蕭貿菁
- 被 告
-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租賃標的物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亦非本院轄區,又被告於租賃契約上僅記載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267號2樓,並無證據證明該址為被告之居所且為原因事實發生地,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