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林月葉
- 被告
- 富潤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山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