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 原告
- 林名揚
- 被告
- 承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