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李智勇
- 訴訟代理人
- 蔚中傑律師
- 被告
- 文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中
上原告與被告文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0年5月19日以100 年度板簡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在
案,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55294
元及未休完特休假之工資8836元,合計共219355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因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已終止之原因事實恐無理由,經本
院諭知後於100年5月17日具狀更正原因事實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尚未終止,請求被告應自99年12月8日非法解雇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69980元暨各自該給付日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應依變更後之聲明繳納裁
判費,準此,依司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未逾500000元之簡易事件
第一、二審所訂辦案期限共2年10個月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0000000元(69980×3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