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84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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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建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