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訴訟代理人 謝唯音 被 告 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亞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 80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7, 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