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70號
- 原告
-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成
- 訴訟代理人
- 葉明中
- 訴訟代理人
- 謝唯音
- 被告
- 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亞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 80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7, 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