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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程萬全

原告
昇揚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淵
被告
新詩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9日委託原告施作木地板工程,於99年7 月2 日完工,依合約所定之日期,被告應於完工後15日內給付所有工程款,但被告未履行合約,藉故拖延,被告於99年8 月13日到原告公司簽立本票1 張及給付現金3000元,並經雙方合意原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65400 元改為62400 元,扣除3000元,尚有尾款59400 元,依本票所訂給付日期為99年8 月31 日 ,但被告依舊未出面處理等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9400 元。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定金收款憑證暨工程契約書、本票、協議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被告於調解期日到庭,並不否認有欠工程款之事實,惟以沒有錢可賠償原告等語置辯,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程 萬 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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