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10號
- 原告
- 昇揚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淵
- 被告
- 新詩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9日委託原告施作木地板工程,於99年7 月2 日完工,依合約所定之日期,被告應於完工後15日內給付所有工程款,但被告未履行合約,藉故拖延,被告於99年8 月13日到原告公司簽立本票1 張及給付現金3000元,並經雙方合意原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65400 元改為62400 元,扣除3000元,尚有尾款59400 元,依本票所訂給付日期為99年8 月31 日 ,但被告依舊未出面處理等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9400 元。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定金收款憑證暨工程契約書、本票、協議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被告於調解期日到庭,並不否認有欠工程款之事實,惟以沒有錢可賠償原告等語置辯,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