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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程萬全

原告
盛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勝
被告
張泰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伍仟肆佰元,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時之新台幣伍佰元外,未據其繳納其餘足額之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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