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13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136號
- 原告
- 林寶香
- 被告
-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1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胡文昇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間積欠原告便當、水果等貨物款項,並於99年6月4日歇業,系爭貨款屢經原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2000元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1紙、支票3紙、收據2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