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40號
- 原告
-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海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告
- 圖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柳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第十九條第三項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