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李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游素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