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彭全曄
- 原告甘泰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即 原 告 甘泰正 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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