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64號
- 即原告
- 甘泰正
- 送達代收人
- 蔡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