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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許俊卿
被告
宜和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正
被告
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騰即徐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整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宜和裝訂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乙、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宜和裝訂有限公司及被告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於99年12月2日及100年2月17日為解散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2份在卷可考,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及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及董事為清算人,經查:被告宜和裝訂有限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查詢紀錄可佐,即應以該公司全體董事暨股東為清算人,而以其等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告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推舉徐旭騰即徐福隆為清算人,並於100年1月25日就任,並於100年3月17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99號聲請事件卷宗影本1份可佐,即應以其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該二公司於清算範圍內,法人格尚未消滅,仍具備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紙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所提出之票據符合發票行為之形式要件,且係被告宜和裝訂有限公司所具名開立,背面有被告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退票理由單上亦載有付款提示日及不獲付款之理由,是就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方法,已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票背書人依支票文義負付款之責,並與發票人負連帶之責,同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第96條等均有規定。被告宜和裝訂有限公司既簽發系爭支票,被告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背書,二人自負有連帶給付票款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99.12.03│99.12.03│182530元│AW0000000 │
│    │行中和分行    │        │        │        │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99.12.20│99.12.20│317500元│AW0000000 │
│    │行中和分行    │        │        │        │          │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100.02.0│100.02.0│403213元│AW0000000 │
│    │行中和分行    │3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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