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双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統亦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