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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

原告
林順長
被告
崧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薰芳
被告
陳誠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板橋區,而票據付款地為台北市○○○路○ 段50號,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之票據付款地法院即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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