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3號
- 原告
- 林順長
- 被告
- 崧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薰芳
- 被告
- 陳誠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板橋區,而票據付款地為台北市○○○路○ 段50號,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之票據付款地法院即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