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原 告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忠 上列原告對被告金高豐食品有限公司、楊碧泉提起給付租金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 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9,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