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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耀慶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峯
被告
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5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胡文昇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耀慶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0.02.28 │275231元│CM036398│板信商│100.03.01 │
 │    │          │        │0       │業銀行│          │
 │    │          │        │        │中和分│          │
 │    │          │        │        │行    │          │
 ├──┼─────┼────┼────┼───┼─────┤
 │ 2  │100.03.20 │275231元│CM036397│板信商│100.03.21 │
 │    │          │        │9       │業銀行│          │
 │    │          │        │        │中和分│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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